停止盜版法案(The 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是2011年10月由美國眾議員Lamar Smith所提出,該法案擴大了美國執法者與版權所有者的力量,用以打擊受版權保護的智慧財產與仿冒品在網路流通的行為。
原本的草案內容允許美國司法部門與版權所有者尋求法院命令,針對被控具有侵權內容或提供侵權機會的網站執行相關禁令。這些法院命令可能包括禁止網路廣告業者或網路付款服務業者與涉嫌侵權的網有生意往來;禁止搜尋引擎提供侵權網站搜尋結果的連結;要求ISP業者直接封鎖這些侵權網站等。該法案將未經授權的受版權保護內容的流通視為犯罪,最高的懲處為5年徒刑。該法案還提供自發性採取打擊侵權網站行為的網路業者免責,而網路業者也要負賠償版權所有者損失之責。
法案的支持者認為,該法案可以保護智慧財權市場與相關產業、就業與營收,保護創作者的權利,且有助於避免假藥在網路上的販售,因此有必要加強執法,特別是針對國外的網站。
直覺聯想,此法案對於提供使用者上傳內容服務的網路業者,甚至是社群網路服務業者,都有很大的衝擊,像是YouTube, Flikr, Bloger, Facebook等。試想我們曾經在 Facebook 中分享的影音連結,是否全部都是未侵權內容的? 哪一天要是Facebook因為提供讓侵權內容流通的平台而被關站,或許我還真的會有些不知所措?! 也難怪包括Facebook, Google, eBay, Twitter, Yahoo, LinkedIn, Mozilla 及Zynga等網路公司會共同在去年11月在New York Times刊登滿版的抗議法案聲明。
其他重要反對意見還有以言論自由、消費者隱私與權益保護等觀點為出發。為了確保無侵權內容在其網站上流通,網路業者勢必得監控其用戶在網站上的行為。亦有學者提及,若從更底層來進行網路流量的監控,對於整個網路的穩定性與安全性,也可能造成威脅。因此也有許多持反對意見的團體提醒,法案若通過,不見得能夠真正消彌網路侵權行為,而衍伸的負面影響卻很大,得三思而後行。
ISOC也是反對SOPA者之一,在其聲明中提到的原則既簡單也很重要,對抗網路非法行為固然是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標,但須在不破壞網路是一個跨產業的創新平台的前提下進行。我個人雖然也不是滿分的網路不侵權使用者,也無意為自己的可能侵權行為找理由辯護其合理性,但是從倡議網路創新與自由的角度,個人十分不認同法案中的全面封殺。
"While the Internet Society agrees that combating illicit online activity is an important public policy objective, these critical issues must be addressed in ways that do not undermine the viability of the Internet as a platform for innovation across all industries by compromising its global architecture. The Internet Society Board of Trustees does not believe that the Protect-IP Act (PIPA) and 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 are consistent with these basic principles." -- I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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